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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梨花环绕的源地</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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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恨春去，不与人期。弄夜色，空余满地梨花雪。 ]]></description>
		<pubDate>Mon, 4 Aug 2008 18:39:0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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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搜狐博客</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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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来了。</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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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梨花环绕的源地</dc:creator>
			<pubDate>Mon, 4 Aug 2008 18:39:0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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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回来了 ，很久没有来了 ，以为自己忘记了密码。没有想到试试哈对了，看来什么都只用一个密码对于我这种烂记性的人来说是最好的办法]]></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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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难得糊涂</title>
			<link>http://20050828.blog.sohu.com/30899164.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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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梨花环绕的源地</dc:creator>
			<pubDate>Tue, 23 Jan 2007 13:57:24 +0800</pubDate>
			<category>生活废话</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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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　　很久没有上来缓气了，主要是最近很懒，不愿意去想生活中的一些琐事。最近一个也也不知道怎么迷上了小说。要不是昨天跑去打印资料，让近千页的资料给砸醒，说不定还整天在小说中看的个天昏地暗、不知东南西北的。</p>
<p>　　想想最开始的时候是开了红楼的海选后，捧起红楼来，心里想一定要看个烂熟，还找来红楼的一些解读本来看　，回家的时候看，在上班的时候看网络版的，看着看着不知道怎么就跑远了，写实的，那些所谓的暗访的看了个差不多，同时还要看一些很荒谬的穿越时空的，让我沉醉在其中，真想自己也去穿越一次，看看是个什么滋味。是不是想小说里说的那样的搞笑和惊心。</p>
<p>　　就这样稀里糊涂就过了一个月，现在看看手上的资料一大堆都没有整理也没有看，真想扇自己两下。</p>
<p>　　想想我蓝小说的历史因该很长了，记得还在上小学是就开始看了，而且是属于很痴迷的那种，看小说我可以不吃饭不睡觉，（现在要好一点，可以少吃一顿饭少睡一点觉，但不可以不吃嘿嘿）。现在想琼瑶、席娟、金庸之类的进本没有我没有看的，国内外的所谓的名著也基本都看了，只是现在记得的似乎也不多了，我觉得自己看小说就和很多的吸毒的人一样，我不看的时候还可以，只要让我看了一本，那我至少半个月的生活要被打乱，我会一本接一本的看，不管什么营养不营养了。希望自己在司法考试前再也不要犯这样的错误了，不然没有脸回去见父老乡亲了。</p>
<p>其实我自己都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迷恋小说，要说我自己很清楚小说的东西都是虚构的，不现实的，可就还是愿意看，还很投入，一会哭一会笑的。糊涂啊！！！</p>]]></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转载总结:中国法制史</title>
			<link>http://20050828.blog.sohu.com/25695842.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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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梨花环绕的源地</dc:creator>
			<pubDate>Mon, 18 Dec 2006 12:48:2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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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公元前</span><span>536</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ldquo;铸刑书&rdquo;。</span> 
<p><span><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 </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法经》。</span></p>
<p><span><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 </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第一次改法为律：公元前</span><span>359</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此次变法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写下重要一笔，史称&ldquo;商鞅变法&rdquo;。</span></p>
<p><span><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 </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第一次废除肉刑：西汉时，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直接起因于&ldquo;缇萦上书&rdquo;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span></p>
<p><span><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 </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第一次&ldquo;八议&rdquo;入律：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ldquo;八辟&rdquo;为依据，正式规定了&ldquo;八议&rdquo;制度。&ldquo;八议&rdquo;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span></p>
<p><span><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 </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第一次&ldquo;官当&rdquo;入律：&ldquo;官当&rdquo;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span></p>
<p><span><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 </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第一次规定&ldquo;重罪十条&rdquo;：《北齐律》中首次规定&ldquo;重罪十条&rdquo;，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ldquo;重罪十条&rdquo;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span></p>
<p><span><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 </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进行刑罚制度改革在历史上第一次废除了宫刑制度。</span></p>
<p><span><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 </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第一次规定&ldquo;准五服以治罪&rdquo;：《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ldquo;准五服以治罪&rdquo;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span></p>
<p><span><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 </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死刑复奏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span></p>
<p><span><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 </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能力，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span></p>
<p><span><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 </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第一次规定&ldquo;十恶&rdquo;：隋朝《开皇律》在&ldquo;重罪十条&rdquo;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span></p>
<p><span><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 </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第一次建立法官的回避制度。《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span></p>
<p><span><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 </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是《宋刑统》，其全称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刑统》是一部具有概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span></p>
<p><span><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 </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第一次以六部体例的定律：明太祖朱元璋编修并颁行天下的《大明律》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名为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终明之世通行不改。</span></p>
<p><span><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 </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维护专制统治。</span></p>
<p><span><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 </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唯一内容，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但该法并未真正施行。</span></p>
<p><span><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 </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第一部商律：《钦定大清商律》，</span><span>1904</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年</span><span>1</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月颁行。</span></p>
<p><span><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 </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span></p>
<p><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北洋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宪法。</span></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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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转)成功的前提，35岁前必须做好的十件事情 </title>
			<link>http://20050828.blog.sohu.com/25690795.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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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梨花环绕的源地</dc:creator>
			<pubDate>Mon, 18 Dec 2006 12:02:2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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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span>35岁是青春的后期，35岁以后是收获的季节，如果你没有资格说这句话，你将会憎恨自己。所以在35岁以前，在烂漫蓬勃的青春年华里，你最好把下面十件事做好 <br /><br />第一，学会本行业所需要的一切知识并有所发展。已故零件大王布鲁丹在他35岁时，已经成为零件行业的领袖，并且组建了年收入达千万美元的海湾与西部工业公司。每个人在年轻时都可能有过彻夜不眠、刻苦攻读，这在20岁甚或30岁都没有问题，但到了35岁，就不应该再为学习基本技能而大伤脑筋了。35岁之前是一个人从事原始积累的阶段，35岁之后就应该勃发了。 <br /><br />第二，养成个人风格。在35岁以前，找出你所喜欢的，不论是衣着或是爱好，哪怕是与众不同的小习惯也好。20岁、30岁时你可以不断尝试、不断改变，但是到了35岁，你便要明确地建立个人风格。一位男士或女士在事业中途改变自己的形象，就会让人觉得很不可靠。你喜欢穿西装吗？好！就把西装当作你的商标吧！办公桌上摆些鲜花会令你工作更有效率吗？那就每天都摆些鲜花吧！ <br /><br />第三，在感情生活方面平和安定。在攀登事业的高峰时，如果私人生活不愉快，陷入感情危机，对你会产生很大的干扰，甚至会逐渐令你对别的事物失去兴趣。那些在35岁之前私人生活已经平和安定的人，一般都比生活动荡不安的人有更大的机会获得成功。因此，如果你想结束一段没有结果的恋情，或者你想和女友结婚，那就赶快行动吧，免得把问题拖到生命的第35个春秋。在35岁以后，你应该专注地看着你对事业的投资开始获利。 <br /><br />第四，明白自己的短处。承认有些事情你的确做不好，或者不愿做。如果你讨厌数字而喜欢创作，那就不要因为待遇高或顺从别人的期望而强迫自己做数字工作。在35岁之前，一定要投入你所喜爱、所擅长的那种工作。否则，35岁之后必然会有一段郁郁不乐的日子。而且，真正的成功可能因为活力的消退而丧失。 <br /><br />第五，知道自己的长处。你应该知道自己擅长什么，并且清楚你所喜欢做而又做得比别人好的事情。不管你目前担任什么样的角色，知道自己的长处对成功都很重要。 <br /><br />第六，储备辞职另谋生路的钱。在这个多变的职业世界里，你也许不会永远在一个地方工作，或者永远在一个位置上淋漓尽致地发挥自己，当你感到无法施展时，你很可能会想到辞职，或者开辟第二职业，如果你事先储蓄了足够的钱，你便有了一个安全的后盾。 <br /><br />第七，建立人际关系网。如果到了35岁你仍未建立起牢固的人际关系网，那你就有麻烦了。这个人际关系网包括你的朋友、亲人，最低限度包括所有可以互相帮助的人。这些人有的是你的同事，有的受过你的恩惠，有的你倾听过他们的问题，有的你和他有着相同的爱好。人际关系网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建立起来的，它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培养。一个人在事业上、生活上的成功其实如同一个政党的成功，你要有许多人散布在适当的地方，你可以依赖他们，他们也可以依赖你。 <br /><br />第八，学会授权他人。许多人不肯或不能这样做，因此始终被钉在从属的职位上。授权他人是成功的一半，一个事无巨细，不能将工作授权别人的人，注定会遇到极大的障碍。到了35岁，你最好已成为这方面的专家。换言之，你懂得挑选合适的人并信任他们。 <br /><br />第九，学会在什么时候三缄其口。因说话不小心而自毁前程的人，比因为任何其他原因丧失成功的人都多。要学会保持沉默而且看起来机智--别人自然以为你知道的比实际还多。别讲别人的闲话，别谈论你自己的大计，守口如瓶所赢得的声誉，远比讲人闲话所带来的东西更加珍贵。你在事业上越成功，这一点就越重要。 <br /><br />第十，对人要忠诚。如果你到了35岁仍未能建立起坚如磐石的忠诚信誉，这一缺点将会困扰你一生。不忠诚的恶名必然会使你在事业上到处不受欢迎。你不能靠暗箭伤人爬到事业的顶峰，而要靠在早期树立起来的真诚刚直和不可动摇的声誉。35岁以前，忠诚只是投资；35岁以后，你会作为一个可以信赖的人收到忠诚的回报。 <br /><br />转自飞杨新锐的博客</span><br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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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管理中的十大经典理论（转摘）</title>
			<link>http://20050828.blog.sohu.com/25175902.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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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梨花环绕的源地</dc:creator>
			<pubDate>Thu, 14 Dec 2006 17:57:05 +0800</pubDate>
			<guid>http://20050828.blog.sohu.com/25175902.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div><font face="宋体">
<p>一、马太效应<br /><br />&nbsp;&nbsp;&nbsp;&nbsp;这是一个赢家通吃的时代，富人享有更多资源&mdash;&mdash;金钱、荣誉以及地位，穷人却变得<a href="http://www.sogou.com/sogoupedia?query=一无所有" target="_blank">一无所有</a>。贫者越贫，富者越富《新约?马太福音》中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国王远行前，交给三个仆人每人一锭银子，吩咐他们：&ldquo;你们去做生意，等我回来时，再来见我。&rdquo;国王回来时，第一个仆人说：&ldquo;主人，你交给我们的一锭银子，我已赚了10锭。&rdquo;于是国王奖励他10座城邑。第二个仆人报告说：&ldquo;主人，你给我的一锭银子，我已赚了5锭。&rdquo;于是国王例奖励了他5座城邑。第三个仆人报告说：&ldquo;主人，你给我的一锭银子，我一直包在手巾里存着，我怕丢失，一直没有拿出来。&rdquo;于是国王命令将第三个仆人的一锭银子也赏给第一个仆人，并且说：&ldquo;凡是少的，就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凡是多的，还要给他，叫他多多益善。&rdquo;这就是马太效应。看看我们周围，就可以发现许多马太效应的例子。朋友多的人会借助频繁的交往得到更多的朋友；缺少朋友的人会一直孤独下去。金钱方面更是如此，即使投资回报率相同，一个比别人投资多10倍的人，收益也多10倍。<br /><br />&nbsp;&nbsp;&nbsp;&nbsp;这是个赢家通吃的社会，善用马太效应，赢家就是你。<br /><br />&nbsp;&nbsp;&nbsp;&nbsp;对企业经营发展而言，马太效应则告诉我们，要想在某一个领域保持优势，就必须在此领域迅速做大。当你成为某个领域的领头羊的时候，即使投资回报率相同，你也能更轻易的获得比弱小的同行更大的收益。而若没有实力迅速在某个领域做大，就要不停地寻找新的发展领域，才能保证获得较好的回报。<br /><br />二、手表定理<br /><br />&nbsp;&nbsp;&nbsp;&nbsp;只有一只手表，可以知道是几点，拥有两只或两只以上的手表，却无法确定是几点；两只手表并不能告诉一个人更准确的时间，反而会让看表的人失去对准确时间的信心：这就是著名的手表定律。手表定律给我们一种非常直观的启发：对一个企业，不能同时采用两种不同的管理方法，不能同时设置两个不同的目标，否则将使这个企业无所适从；一个人不能同时选择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否则，他的行为将陷于混乱；一个人不能由两个以上的人来指挥，否则将使这个人无所适从。<br /><br />&nbsp;&nbsp;&nbsp;&nbsp;手表定理是指一个人有一只表时，可以知道现在是几点钟，而当他同时拥有两只表时却无法确定。两只表并不能告诉一个人更准确的时间，反而会让看表的人失去对准确时间的信心。你要做的就是选择其中较信赖的一只，尽力校准它，并以此作为你的标准，听从它的指引行事。记住尼采的话：&ldquo;兄弟，如果你是幸运的，你只需有一种道德而不要贪多，这样，你过桥更容易些。&rdquo;<br /><br />&nbsp;&nbsp;&nbsp;&nbsp;如果每个人都&ldquo;选择你所爱，爱你所选择&rdquo;，无论成败都可以心安理得。然而，困扰很多人的是：他们被&ldquo;两只表&rdquo;弄得无所，心身交瘁，不知自己该信仰哪一个，还有人在环境、他人的压力下，违心选择了自己并不喜欢的道路，为此而郁郁终生，即使取得了受人瞩目的成就，也体会不到成功的快乐。<br /><br />&nbsp;&nbsp;&nbsp;&nbsp;手表定理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给我们一种非常直观的启发，就是对同一个人或同一个组织的管理不能同时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不能同时设置两个不同的目标。甚至每一个人不能由两个人来同时指挥，否则将使这个企业或这个人无所适从。手表定理所指的另一层含义在于每个人都不能同时挑选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否则，你的行为将陷于混乱。<br /><br />三、不值得定律<br /><br />&nbsp;&nbsp;&nbsp;&nbsp;不值得定律最直观的表述是：不值得做的事情，就不值得做好，这个定律似乎再简单不过了，但它的重要性却时时被人们疏忘。不值得定律反映出人们的一种心理，一个人如果从事的是一份自认为不值得做的事情，往往会保持冷嘲热讽，敷衍了事的态度。不仅成功率小，而且即使成功，也不会觉得有多大的成就感。<br /><br />&nbsp;&nbsp;&nbsp;&nbsp;哪些事值得做呢？一般而言，这取决于三个因素。<br /><br />&nbsp;&nbsp;&nbsp;&nbsp;1、价值观。关于价值观我们已经谈了很多，只有符合我们价值观的事，我们才会满怀热情去做。<br /><br />&nbsp;&nbsp;&nbsp;&nbsp;2、个性和气质。一个人如果做一份与他的个性气质完全背离的工作，他是很难做好的，如一个好交往的人成了档案员，或一个害羞者不得不每天和不同的人打交道。<br /><br />&nbsp;&nbsp;&nbsp;&nbsp;3、现实的处境。同样一份工作，在不同的处境下去做，给我们的感受也是不同的。例如，在一家大公司，如果你最初做的是打杂跑腿的工作，你很可能认为是不值得的，可是，一旦你被提升为领班或部门经理，你就不会这样认为了。<br /><br />&nbsp;&nbsp;&nbsp;&nbsp;总结一下，值得做的工作是：符合我们的价值观，适合我们的个性与气质，并能让我们看到期望。如果你的工作不具备这三个因素，你就要考虑换一个更合适的工作，并努力做好它。<br /><br />&nbsp;&nbsp;&nbsp;&nbsp;因此，对个人来说，应在多种可供选择的奋斗目标及价值观中挑选一种，然后为之而奋斗。&ldquo;选择你所爱的，爱你所选择的&rdquo;，才可能激发我们的奋斗毅力，也才可以心安理得。而对一个企业或组织来说，则要很好地分析员工的性格特性，合理分配工作，如让成就欲较强的职工单独或牵头来完成具有一定风险和难度的工作，并在其完成时给予定时的肯定和赞扬；让依附欲较强的职工更多地参加到某个团体中共同工作；让权力欲较强的职工担任一个与之能力相适应的主管。同时要加强员工对企业目标的认同感，让员工感觉到自己所做的工作是值得的，这样才能激发职工的热情。<br /><br />四、彼得原理<br /><br />&nbsp;&nbsp;&nbsp;&nbsp;在层级组织里，每个人都会由原本能胜任的职位，晋升到他无法胜任的职位，无论任何阶层中的任何人，或迟或早都将有同样的遭遇。人类的辉煌与无奈。<br /><br />&nbsp;&nbsp;&nbsp;&nbsp;彼得原理是美国学者劳伦斯?彼得在对组织中人员晋升的相关现象研究后得出的一个结论；在各种组织中，由于习惯于对在某个等级上称职的人员进行晋升提拔，因而雇员总是趋向于晋升到其不称职的地位。彼得原理有时也被称为&ldquo;向上爬&rdquo;原理。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无处不在：一名称职的教授被提升为大学校长后无法胜任；一个优秀的运动员被提升为主管体育的官员，而无所作为。<br /><br />&nbsp;&nbsp;&nbsp;&nbsp;对一个组织而言，一旦组织中的相当部分人员被推到了其不称职的级别，就会造成组织的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导致平庸者出人头地，发展停滞。因此，这就要求改变单纯的&ldquo;根据贡献决定晋升&rdquo;的企业员工晋升机制，不能因某个人在某一个岗位级别上干得很出色，就推断此人一定能够胜任更高一级的职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选聘机制，客观评价每一位职工的能力和水平，将职工安排到其可以胜任的岗位。不要把岗位晋升当成对职工的主要奖励方式，应建立更有效的奖励机制，更多地以加薪、休假等方式作为奖励手段。有时将一名职工晋升到一个其无法很好发挥才能的岗位，不仅不是对职工的奖励，反而使职工无法很好发挥才能，也给企业带来损失。<br /><br />&nbsp;&nbsp;&nbsp;&nbsp;对个人而言，虽然我们每个人都期待着不停地升职，但不要将往上爬作为自己的惟一动力。与其在一个无法完全胜任的岗位勉力支撑、无所适从，还不如找一个自己能游刃有余的岗位好好发挥自己的专长。<br /><br />五、零和游戏原理<br /><br />&nbsp;&nbsp;&nbsp;&nbsp;当你看到两位对弈者时，你就可以说他们正在玩&ldquo;零和游戏&rdquo;。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总会有一个赢，一个输，如果我们把获胜计算为得1分，而输棋为-1分，那么，这两人得分之和就是：1+（-1）=0。<br /><br />&nbsp;&nbsp;&nbsp;&nbsp;这正是&ldquo;零和游戏&rdquo;的基本内容：游戏者有输有赢，一方所赢正是另一方所输，游戏的总成绩永远是零。<br /><br />&nbsp;&nbsp;&nbsp;&nbsp;零和游戏原理之所以广受关注，主要是因为人们发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能发现与&ldquo;零和游戏&rdquo;类似的局面，胜利者的光荣后面往往隐藏着失败者的辛酸和苦涩。从个人到国家，从政治到经济，似乎无不验证了世界正是一个巨大的&ldquo;零和游戏&rdquo;常这种理论认为，世界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财富、资源、机遇都是有限的，个别人、个别地区和个别国家财富的增加必然意味着对其他人、其他地区和国家的掠夺，这是一个&ldquo;邪恶进化论&rdquo;式的弱肉强食的世界。<br /><br />&nbsp;&nbsp;&nbsp;&nbsp;但20世纪人类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经济的高速增长、科技进步、全球化以及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之后，&ldquo;零和游戏&rdquo;观念正逐渐被&ldquo;双赢&rdquo;观念所取代。人们开始认识到&ldquo;利己&rdquo;不一定要建立在&ldquo;损人&rdquo;的基础上。通过有效合作，皆大欢喜的结局是可能出现的。但从&ldquo;零和游戏&rdquo;走向&ldquo;双赢&rdquo;，要求各方要有真诚合作的精神和勇气，在合作中不要耍小聪明，不要总想占别人的小便宜，要遵守游戏规则，否则&ldquo;双赢&rdquo;的局面就不可能出现，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br /><br />六、华盛顿合作规律<br /><br />&nbsp;&nbsp;&nbsp;&nbsp;一个人敷衍了事，两个人互相推诿，三个人则永无成事之日。使每个人都知道该做什么。<br /><br />&nbsp;&nbsp;&nbsp;&nbsp;华盛顿合作规律说的是：一个人敷衍了事，两个人互相推诿，三个人则永无成事之日。多少有点类似于我们&ldquo;三个和尚&rdquo;的故事。人与人的合作不是人力的简单相加，而是要复杂和微妙得多。在人与人的合作中，假定每个人的能力都为1，那么10个人的合作结果就有时比10大得多，有时甚至比1还要校因为人不是静止的动物，而更像方向各异的能量，相推动时自然事半功倍，相互抵触时则一事无成。我们传统的管理理论中，对合作研究得并不多，最直观的反映就是，目前的大多数管理制度和行业都是致力于减少人力的无谓消耗，而非利用组织提高人的效能。换言之，不妨说管理的主要目的不是让每个人做到最好，而是避免内耗过多。21世纪将是一个合作的时代，值得庆幸的是，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真诚合作的重要性，正在努力学习合作。<br /><br />&nbsp;&nbsp;&nbsp;&nbsp;邦尼人力定律：一个人一分钟可以挖一个洞，六十个人一秒种却挖不了一个洞。<br /><br />&nbsp;&nbsp;&nbsp;&nbsp;合作是一个问题，如何合作也是一个问题。<br /><br />七、酒与污水定律<br /><br />&nbsp;&nbsp;&nbsp;&nbsp;酒与污水定律是指，如果把一匙酒倒进一桶污水中，你得到的是一桶污水；如果把一匙污水倒进一桶酒中，你得到的还是一桶污水。几乎在任何组织里，都存在几个难弄的人物，他们存在的目的似乎就是为了把事情搞糟。他们到处搬弄是非，传播流言、破坏组织内部的和谐。最糟糕的是，他们像果箱里的烂苹果，如果你不及时处理，它会迅速传染，把果箱里其它苹果也弄烂，&ldquo;烂苹果&rdquo;的可怕之处在于它那惊人的破坏力。一个正直能干的人进入一个混乱的部门可能会被吞没，而一个人无德无才者能很快将一个高效的部门变成一盘散沙。组织系统往往是脆弱的，是建立在相互理解、妥协和容忍的基础上的，它很容易被侵害、被毒化。破坏者能力非凡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破坏总比建设容易。一个能工巧匠花费时日精心制作的陶瓷器，一头驴子一秒钟就能毁坏掉。如果拥有再多的能工巧匠，也不会有多少像样的工作成果。如果你的组织里有这样的一头驴子，你应该马上把它清除掉；如果你无力这样做，你就应该把它拴起来。</p>
<p>八、水桶定律<br /><br />&nbsp;&nbsp;&nbsp;&nbsp;一只木桶盛水的多少，并不取决于桶壁上最高的那块木板，而恰恰取决于桶壁上最短的那块木板。<br /><br />&nbsp;&nbsp;&nbsp;&nbsp;水桶定律是讲，一只水桶能装多少水，完全取决于它最短的那块木板。这就是说任何一个组织都可能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即构成组织的各个部分往往决定了整个组织的水平。<br /><br />&nbsp;&nbsp;&nbsp;&nbsp;构成组织的各个部分往往是优劣不齐的，而劣质部分往往又决定整个组织的水平。<br /><br />&nbsp;&nbsp;&nbsp;&nbsp;&ldquo;水桶定律&rdquo;与&ldquo;酒与污水定律&rdquo;不同，后者讨论的是组织中的破坏力量，而&ldquo;最短的木板&rdquo;却是组织中有用的一个部分，只不过比其它部分差一些，你不能把它们当成烂苹果扔掉。强弱只是相对而言的，无法消除。问题在于你容忍这种弱点到什么程度。如果它严重到成为阻碍工作的瓶颈，就不得不有所动作。<br /><br />&nbsp;&nbsp;&nbsp;&nbsp;如果你在一个组织中，你应该：<br /><br />&nbsp;&nbsp;&nbsp;&nbsp; 1、确保你不是最薄弱的部分；<br /><br />&nbsp;&nbsp;&nbsp;&nbsp; 2、避免或减少这一薄弱环节对你成功的影响； </p>
<p>&nbsp;&nbsp;&nbsp;&nbsp; 3、如果不幸，你正处在这一环节中，你还可以采取有效的方法改进，或者转职去谋另一份工作。</p>
<p>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的水平取决于最薄弱的环节。成功律师往往将他们的成功归因于业务技能娴熟，这实际上不仅是对自己的美化，同时也是对年轻律师不负责任的误导。决定律师营业收入多少的因素在于是否能够获得足够的客户，而是否能够赢得客户主要取决于社会关系，与业务技能并不成正比。年轻律师如果没有足够有效的社会关系，业务技能再强也会英雄无用武之地。<br /><br /><br />九、蘑菇管理<br /><br />&nbsp;&nbsp;&nbsp;&nbsp;蘑菇定律是组织对待初出茅庐者的一种非常适用的管理方法，初学者被置于阴暗的角落（不受重视的部门，或打杂跑腿的工作），浇上一头大粪（无端的批评、指责、代人受过），任其自生自灭（得不到必要的指导和提携）。年轻人的必经之路。<br /><br />&nbsp;&nbsp;&nbsp;&nbsp;蘑菇管理是许多组织对待初出茅庐者的一种管理方法，初学者被置于阴暗的角落（不受重视的部门，或打杂跑腿的工作），浇上一头大粪（无端的批评、指责、代人受过），任其自生自灭（得不到必要的指导和提携）。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一段&ldquo;蘑菇&rdquo;的经历，但这不一定是什么坏事，尤其是当一切都刚刚开始的时候，当上几天&ldquo;蘑菇&rdquo;，能够消除我们很多不切实际的幻想，让我们更加接近现实，看问题也更加实际，而对一个组织而言，一般地新进的人员都是一视同仁，从起薪到工作都不会有大的差别。无论你是多么优秀的人才，在刚开始的时候都只能从最简单的事情做起，&ldquo;蘑菇&rdquo;的经历对于成长中的年轻人来说，就像蚕茧，是羽化前必须经历的一步。所以，如何高效率地走过生命中的这一段，从中尽可能吸取经验，成熟起来，并树立良好的值得信赖的个人形象，是每个刚入社会的年轻人必须面对的课题。</p>
<p>职业新人在成熟之前会像蘑菇那样，遭遇不公平待遇和经受不被重视的痛苦。年轻人即使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执业证书，并进入律所，仍然要从律师助理和实习律师干起。在成长初期，不可避免地要干些打杂跑腿的工作，处于边缘地位，人微言轻，不仅要受到资深律师的盘剥，而且也得不到客户的信任，就象被践踏的蘑菇或者无人知道的小草一样。<br /><br />十、奥卡姆剃刀定律<br /><br />&nbsp;&nbsp;&nbsp;&nbsp;奥卡姆剃刀是一种反动的哲学。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就是不断为这个世界增添新的内容，而奥卡姆剃刀却不断向我们的文明成果发出挑战，指出许多东西实际上是有害无益的，而我们正在被这些自己制造的麻烦压垮。学会享受简单的生活。<br /><br />&nbsp;&nbsp;&nbsp;&nbsp;如果你认为只有焦头烂额、忙忙碌碌地工作才可能取得成功，那么，你错了。<br /><br />&nbsp;&nbsp;&nbsp;&nbsp;事情总是朝着复杂的方向发展，复杂会造成浪费，而效能则来自于单纯。在你做过的事情中可能绝大部分是毫无意义的，真正有效的活动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它们通常隐含于繁杂的事物中。找到关键的部分，去掉多余的活动，成功并不那么复杂。<br /><br />&nbsp;&nbsp;&nbsp;&nbsp;奥卡姆剃刀：如无发要，勿增实体。<br /><br />&nbsp;&nbsp;&nbsp;&nbsp;12世纪，英国奥卡姆的威廉对无休无止的关于&ldquo;共相&rdquo;、&ldquo;本质&rdquo;之类的争吵感到厌倦，主张唯名论，只承认确实存在的东西，认为那些空洞无物的普遍性要领都是无用的累赘，应当被无情地&ldquo;剃除&rdquo;。他主张，&ldquo;如无必要，勿增实体。&rdquo;这就是常说的&ldquo;奥卡姆剃刀&rdquo;。这把剃刀曾使很多人感到威胁，被认为是异端邪说，威廉本人也受到伤害。然而，这并未损害这把刀的锋利，相反，经过数百年越来越快，并早已超越了原来狭窄的领域而具有广泛的、丰富的、深刻的意义。<br /><br />&nbsp;&nbsp;&nbsp;&nbsp;奥卡姆剃刀定律在企业管理中可进一步深化为简单与复杂定律：把事情变复杂很简单，把事情变简单很复杂。这个定律要求，我们在处理事情时，要把握事情的主要实质，把握主流，解决最根本的问题。尤其要顺应自然，不要把事情人为地复杂化，这样才能把事情处理好。<br /><br />&nbsp;&nbsp;&nbsp; 十一、二八定律</p>
<p>80%的社会财富集中在20%的人手里，而80%的人只拥有社会财富的20%。在律师界也是如此，80%的律师业务收入集中在20%的成功律师手里，而80%的普通律师只拥有律师业务收入的20%。年轻律师即使足够努力，如果没有特殊的关系和非常的机遇，基本上只能加入拥有20%律师业务收入的80%的普通律师行列，个人收入也就非常有限了。<br /><br /><br />&nbsp;&nbsp;&nbsp;&nbsp;十二、钱的问题<br /><br />&nbsp;&nbsp;&nbsp;&nbsp;当某人告诉你：&ldquo;不是钱，而是原则问题&rdquo;时，十有八九就是钱的问题。<br /><br />&nbsp;&nbsp;&nbsp;&nbsp;照一般的说法，金钱是价值的尺度，交换的媒介，财富的贮藏。但是这种说法忽略了它的另一面，它令人陶醉、令人疯狂、令人激动的一面，也撇开了爱钱的心理不谈。马克思说，金钱是&ldquo;人情的离心力&rdquo;，就是指这一方面而言。<br /><br />&nbsp;&nbsp;&nbsp;&nbsp;关于金钱的本质、作用和功过，从古到今，人们已经留下了无数精辟深刻的格言和妙语。我们常会看到，人们为钱而兴奋，努力赚钱，用财富的画面挑逗自己。金钱对世界的秩序以及我们的生活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广泛的，这种影响有时是潜在的，我们往往意识不到它的作用如此巨大，然而奇妙的是：它完全是人类自己创造的。致富的驱动力并不是起源于生物学上的需要，动物生活中也找不到任何相同的现象。它不能顺应基本的目标，不能满足根本的需求 -的确，&ldquo;致富&rdquo;的定义就是获得超过自己需要的东西。然而这个看起来漫无目标的驱动力却是人类最强大的力量，人类为金钱而互相伤害，远超过其他原因。<br /><br />十三、帕金森定律<br /><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英国著名历史学家诺斯古德&middot;帕金森通过长期调查研究，写出一本名叫《帕金森定律》的书。他在书中阐述了机构人员膨胀的原因及后果：一个不称职的官员，可能有三条出路，第一是申请退职，把位子让给能干的人；第二是让一位能干的人来协助自己工作；第三是任用两个水平比自己更低的人当助手。这第一条路是万万走不得的，因为那样会丧失许多权利；第二条路也不能走，因为那个能干的人会成为自己的对手；看来只有第三条路最适宜。于是，两个平庸的助手分担了他的工作，他自己则高高在上发号施令，他们不会对自己的权利构成威胁。两个助手既然无能，他们就上行下效，再为自己找两个更加无能的助手。如此类推，就形成了一个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相互扯皮，效率低下的领导体系。&nbsp;<br /><br />&nbsp;&nbsp;&nbsp;&nbsp;十四、 80/20法则<br /><br />&nbsp;&nbsp;&nbsp;&nbsp;世界上充满了神秘的不平衡：20％的人口拥有80％的财富，20％的员工创造了80％的价值,80％的收入来自20％的商品，80％的利润来自20％的顾客......<br /><br />&nbsp;&nbsp;&nbsp;&nbsp;十五、格雷欣法则</p>
<p>&nbsp;&nbsp;&nbsp; 劣币有时反而能驱逐良币。律师之间的竞争手段，包括合法手段和不合法手段两个方面。对于年轻律师来说，在法学院接受的多是循规蹈矩的正面教育，进入律师界注重运用的是合法手段。然而，资深律师不仅能够熟练运用合法手段，而且善于运用行贿送礼等不合法手段的也比比皆是。白道黑道双管齐下的厚黑学，年轻律师与资深律师相比自然是望尘莫及，结果难免是忠诚老实的年轻律师更加吃亏。<br /><br />&nbsp;&nbsp;&nbsp;&nbsp;十六、破窗理论<br /><br />&nbsp;&nbsp;&nbsp;&nbsp;如果有人打坏了一栋建筑上的一块玻璃，又没有及时修复，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碎更多的玻璃。<br /><br />&nbsp;&nbsp;&nbsp;&nbsp;十七、路径依赖<br /><br />&nbsp;&nbsp;&nbsp;&nbsp;一旦人们做了某种选择，就好比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惯性的力量会使这一选择不断自我强化，并让你轻易走不出去。</p>
<p>&nbsp;&nbsp; 事物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年轻律师刚开始创业时，由于联系不到大客户，往往从小业务做起。诸如刑事的盗窃案和故意伤害案、民事的离婚案和人身损害赔偿案，都来者不拒。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长期在这种创收较少的业务中发挥和发展才能，很难因此带来创收更大的业务，相反会一条道走到黑，造成低水平循环。<br /><br />&nbsp;&nbsp;&nbsp;&nbsp;十八、鲇鱼效应<br /><br />&nbsp;&nbsp;&nbsp;&nbsp;一种动物如果没有对手，就会变得死气沉沉。同样，一个人如果没有对手，那他就会甘于平庸，养成惰性，最终导致庸碌无为。人天生是懒惰的。<br /><br />&nbsp;&nbsp;&nbsp;&nbsp;十九、光环效应<br /><br />&nbsp;&nbsp;&nbsp;&nbsp;人们对人的某种品质或特点有清晰的知觉，印象比较深刻、突出，这种强烈的知觉，就像月晕形式的光环一样，向周围弥漫、扩散，掩盖了对这个人的其他品质或特点的认识。<br /><br />&nbsp;&nbsp;&nbsp;&nbsp;二十、羊群效应<br /><br />&nbsp;&nbsp;&nbsp;&nbsp;羊群是一种很散乱的组织。平时，大家在一起盲目地左冲右撞；后来，一只头羊发现了一片肥沃的绿草地，并在那里吃到了新鲜的青草，后来的羊群就一哄而上，你抢我夺，全然不顾旁边虎视眈眈的狼，或者看不到远处还有更好的青草。无可奈何随大流。<br /><br />&nbsp;&nbsp;&nbsp; 二十一、多米诺效应<br /><br />&nbsp;&nbsp;&nbsp;&nbsp;不论是在政治、军事还是商业领域中，如果不注意防微杜渐、堵塞漏洞，就可能产生一倒百倒的多米诺效应。<br /><br />&nbsp;&nbsp;&nbsp;&nbsp;二十二、蝴蝶效应<br /><br />&nbsp;&nbsp;&nbsp;&nbsp;一只亚马逊河流域热带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两周后，可能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引起一场龙卷风。<br /><br />&nbsp;&nbsp;&nbsp;&nbsp;二十三、皮格马利翁效应<br /><br />&nbsp;&nbsp;&nbsp;&nbsp;每一个孩子都可能成为非凡的天才，一个孩子能不能成为天才，取决于家长和老师能不能像对待天才一样爱他、期望他、教育他。<br /><br />&nbsp;&nbsp;&nbsp;&nbsp;二十四、追求的逆反效应<br /><br />&nbsp;&nbsp;&nbsp;&nbsp;你越追求一样东西，你越得不到她。<br /></p></font></div>]]></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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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转载)2007年全国司法考试备考计划</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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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梨花环绕的源地</dc:creator>
			<pubDate>Wed, 6 Dec 2006 12:34:5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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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nbsp;&nbsp;&nbsp; 2007年全国司法考试备考计划<br />第六届全国司法考试将于2007年9月15日、9月16日举行，届时我将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参加此次考试。由于此次考试关系到我的就业前景和发展前途，因此我要全力以赴，争取能顺利通过考试。为了使自己的备考具有明确的方向和具体的安排，现制订备考计划如下：<br />一、备考时间及阶段<br />（一）备考时间<br />1、总时间：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9月13日止，共八个月零十三天。<br />2、每日时间：四小时（平均每天）。<br />（二）备考阶段<br />1、第一阶段：全面备考阶段，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br />2、第二阶段：重点备考阶段，自2007年5月1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止。<br />3、第三阶段：查漏补缺阶段，自2007年8月1日起至2007年8月25日止。<br />4、第四阶段：冲刺阶段，自2007年8月26日起至2007年9月13日止。<br />二、备考目标<br />（一）总体目标<br />要保证自己在经过八个多月的复习之后，具备司法考试所要求的知识储备和应试技能。<br />（二）各阶段目标<br />1、全面备考阶段目标：通读司法考试辅导教材，全面熟悉司法考试所要求的知识点和相关法律规定；建构法学知识体系，准确理解基本概念，扎实掌握基本知识，熟练运用基本原理。<br />2、重点备考阶段目标：在大纲的指引下，进一步明确备考方向，缩小复习范围，把时间和精力主要放在对重点和难点的复习上，力争将各相关知识点融会贯通，保证能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另外，还要通过演练习题及时检验自己的复习效果，巩固所学知识。<br />3、查漏补缺阶段目标：找出前两个阶段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突破尚未掌握或者掌握程度不够的知识点（即知识盲区）；强化对重点、难点和法条的理解和记忆，反复运用基本原理分析案例，解决法律问题；熟悉司法考试所要求的各类司法文书格式和写作要求，适当加以练习。<br />4、冲刺阶段目标：通过模拟考试体验题感题速，积累临场经验，感受考试气氛，锻炼应试能力。<br />三、备考资料及作用<br />（一）司法考试复习精要：备考过程中依靠的主要工具书，用于全面熟悉各个知识点，建构知识体系。<br />（二）司法考试配套题解：帮助自己及时检验复习效果，巩固所学知识。<br />（三）法规关联编注：便于查阅法律规定和记忆重点法条；对比大纲增删点，把握重点。<br />（四）模拟试题：检验自己是否已具备通过司法考试的知识储备和应试技能。<br />四、备考方法<br />（一）记忆法：在理解的基础上熟记重点知识和法条。<br />（二）阅读法：熟读辅导教材和指定法条，准确理解概念的内涵，弄清具体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如何运用。<br />（三）分析法：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和原理分析案例，思考其中的法律关系，找出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和方法。<br />（四）练习法：演练习题，贴近实战。<br />五、备考态度和信念<br />（一） 态度： 勤奋 认真 耐心 专注<br />（二）信念：自信（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坚定（咬定青山不放松,任尔东西南北风！）<br />六、备考中要注意的问题<br />（一）、忌囫囵吞枣，要循序渐进。先全面，后重点；先熟悉，后牢记；先理解，后运用。<br />（二）、忌忽冷忽热，要有连续性。必须保证整个备考过程具有连续性，要使各个备考阶段、环节紧密相联，相互衔接。<br />（三）、忌挂一漏万，要经常复习。在备考过程中，应不断地重复温习所学过的知识，避免因时间的推移而导致对旧有知识的遗忘和生疏。<br />（四）、忌杂念丛生，要保持冷静。我必须专心致志地备考，不能因外界干扰而打乱备考计划，以致影响复习效果和进度。<br />以上安排，我必须严格执行，我要督促自己努力地朝着确定的目标而不懈奋斗。我相信当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素养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我是能够通过司法考试的。<br />制订人：在探索中<br />2006年11月21日<br />
<p>&nbsp;</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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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司法考试中的必读法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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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梨花环绕的源地</dc:creator>
			<pubDate>Wed, 6 Dec 2006 12:24:0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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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司法考试中法规的内容计划占了一大半，任何一个考生如果轻视法规的学习的话，必将遭到严重的处罚&mdash;&mdash;通不过司法考试。可令广大考生发愁的法规太多了，哪些该看，哪些不需要看呢，下面我们将司法考试中必考的考生必读的法规（包括司法解释）给列出来，希望助考生一臂之力：<br /><br />　　A.宪法类：<br /><br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通过，1988年4月份修订，1993年3月份修订）；<br /><br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br /><br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br /><br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br /><br />　　（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br /><br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年2月28日重新公布施行）；<br /><br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br /><br />　　（8）《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br /><br />　　（9）《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br /><br />　　B.行政法类：<br /><br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br /><br />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br /><br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br /><br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br /><br />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5月6日）；<br /><br />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br /><br />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br /><br />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5月12日修正）。<br /><br />　　C.刑法类：<br /><br />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通过，1997年3月修订）；<br /><br />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年12月25日）；<br /><br />　　D.刑事诉讼法类：<br /><br />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通过，1997年3月修正）；<br /><br />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6月29日）。<br /><br />　　E.民法类：<br /><br />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br /><br />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br /><br />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5日）及相关司法解释；<br /><br />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br /><br />　　（2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及修改的内容；<br /><br />　　（2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24日）；<br /><br />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1993年2月修正）；<br /><br />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95年4月23日修订）；<br /><br />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br /><br />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12月12日）及修改内容；<br /><br />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正在修改）；<br /><br />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br /><br />　　F.民事诉讼法类：<br /><br />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br /><br />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br /><br />　　（3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br /><br />　　G.经济法类：<br /><br />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br /><br />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br /><br />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已经修改，2001年律考复习重点）；<br /><br />　　（4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br /><br />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br /><br />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br /><br />　　（4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通过，1995年修正）；<br /><br />　　（4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8月4日）；<br /><br />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过，1998年修订）；<br /><br />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br /><br />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br /><br />　　（4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第117号令）。<br /><br />　　H.商事法类：<br /><br />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br /><br />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br /><br />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br /><br />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br /><br />　　（5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br /><br />　　（54）《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br /><br />　　（5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br /><br />　　（56）《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br /><br />　　（5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br /><br />　　（5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8年通过，1990年修正）；<br /><br />　　（5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br /><br />　　（6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br /><br />　　（6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8月7日）；<br /><br />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br /><br />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br /><br />　　注：外商投资企业法部分已经在2000年修改了。<br /><br />　　I.国际经济法类：<br /><br />　　（6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4月11日）；<br /><br />　　（65）《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br /><br />　　（66）《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br /><br />　　（6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br /><br />　　J.律师制度和律师实务：<br /><br />　　（68）《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br /><br />　　（69）《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1996年10月6日）。<br /><br />　　注：凡在司法考试大纲中列出的，而在此没有的法规，皆为非必读（作者建议仅供参考）法规，基本上不怎么考。]]></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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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转贴)广大自考生，尤其是女性，要以我的血泪史为鉴，不要再考研了</title>
			<link>http://20050828.blog.sohu.com/23941425.html</link>
			<comments>http://20050828.blog.sohu.com/23941425.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梨花环绕的源地</dc:creator>
			<pubDate>Wed, 6 Dec 2006 11:48:5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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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table style="MARGIN-BOTTOM: 60px"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borde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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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看了这文章让我的心瓦凉瓦凉的，真的觉得既然这样的话，国家干脆就取消自考得了，不要浪费青年的青春时间和金钱，那么多的办学单位来＂骗钱＂．最后什么也不是，今天看了上海地区的公务员考试也明确写了要全日制的，真的不明白这些人在对待问题的时候为什么不能用辨证的方法来看呢？下面是转的文章<br /><br />　　我以前是中专毕业，后来觉得自己学历太低，就参加了英语专业自学考试，拿到了大专和本科文凭以及学士学位。本来以为拿到本科文凭，就可以换一份工作，可是到人才市场，用人单位一听说是自考的，连正眼也不愿瞧我一下。后来逼得没办法，就接着去考研，想着为这自考文凭付出那么多，不能把它当废纸用啊。于是决定去考研。 <br />在付出了许多心血和汗水后，我终于考上了研究生，心里长长的舒了一口气，以为从此以后可以扬眉吐气，一雪前耻了。没想到的是，更严重的歧视在后面呢。现在的导师对自考生有强烈的偏见。在选所带学生的时候，有决定权的导师根本不予考虑自考生，他们首选全日制本科毕业的学生。于是自考生就被分到没能力没权力的导师门下。在课堂课外，都能听到有的导师公开贬低自考生的不屑言论。 <br />尽管有那么多委屈，但我并没有放弃自己。我知道，自考生在某些方面是有些不足。于是，我花了大量的时间恶补自己的基础知识，同时获得了一些资格证书。我当时认为，只要我有能力，别人就不会小瞧自考生。再说，现在研究生并不是那么多，毕业时找一份教师的工作应该没问题。 <br />如今，是我研究生生涯的第三年，正是找工作的季节。我投了数份简历，结果是石沉大海。打电话，托人去打听，才知道，原来那些学校认为，我的第一学历太低。是啊，我第一学历是中专，这没错。难道在那些领导眼里，自考文凭就不算学历了？我的研究生文凭就不算学历了？他们眼里只有第一学历，他们眼里只有第一学历，真亏他们想得出，我真纳闷，他们干嘛不把小学毕业算作第一学历？还有的学校直接跟我说，他们只招男教师，女的一概不要，怕以后一上班就生孩子。我当时就想，说这话的那个女的肯定是石头缝里蹦出来的，她家的孩子肯定也是从犄角旮旯的石头里蹦出来的。 <br />我现在真是万念俱灰，不知道自己的价值到底在哪里。就因为贴上个自考标签，就再无翻身之日了。这是什么社会，这么歧视自考生，歧视女性。难道他们没有看到自考生曲折的求学历程，艰辛的血汗付出，更为重要的是自考生身上的那种积极进取的精神吗？ <br />也许有人会说，所有这些都是因为我没能力。我不知道，在这个歧视的大环境下，能力究竟指的是什么。该有的证书我都有了，因为是自考生和女性，连试讲的机会的没有，怎么展现你的能力？ <br />我真不知道，国家自考制度的意义何在？难道仅仅是为了把自考产业化吗？我建议把自考取消吧。难道培养我们这些自考生出来，就是为了给别人歧视的吗？就是为了延缓失业，尤其在我们自考生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理想希望之后吗？？（完）（含泪。。。。。。） </td></tr></tbody></table>]]></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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